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临床医学及相关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刻苦、努力学习,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大连万向港航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捐资,在校内设立“大连医科大学志伟奖学金”(以下简称“志伟奖学金”)。
第二条 根据《大连医科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助学、奖学基金管理及使用办法》规定,“志伟奖学金”属于学校限定性、永久基金。
第三条 凡在学校正式注册的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和进行临床规范化培训的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参评“志伟奖学金”。
第二章 评选细则
第四条 参评“志伟奖学金”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秀。
(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和文体活动。
(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评选学年内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六)硕士研究生在评选学年内,以第一作者且以大连医科大学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署名发表的SCI或中文核心论文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 在评选学年同时符合多项获奖条件时,“志伟奖学金”可与国家、省政府及学校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兼得,可与社会出资的助学金兼得,不得与社会出资的奖学金兼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志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含所有参加考试科目)。
(三)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奖学金设置
全校范围内每学年评选出40人左右,视基金利息的积累情况,奖励金额在1000-3000元/人的范围内调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志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9月开展“志伟奖学金”评选,由各院系上报后进行审批,其它时间不再开展志伟奖学金评审。
第九条 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如实写出奖学金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院系负责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评选,公示无误的评选结果,本科生报送学生处,研究生保送研究生院。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分别审核后,对评选结果公示至少三个工作日。学生个人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向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提出申诉,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大连医科大学社会捐赠助学、奖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以下简称“校基管会”)。
第十二条 对在评比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评比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院系审核把关不严、学生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三条 “志伟奖学金”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由“校基管会”统一安排,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具体落实,在每学年的11-12月份统一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大连医科大学社会捐赠助学、奖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