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集大学生入伍,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着眼战略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既是国家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育人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落实“一年两征”工作,鼓励更多大学生,特别是大学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5〕115号)、《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辽征发〔2020〕23号)、《关于做好 2022 届高校毕业生征兵工作的通知》(辽征〔2022〕1 号),以及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生以及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我校报到入学的学生。
第四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为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校主管武装工作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武装部、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团委、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系分管征兵工作的领导组成。
第六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征兵工作站),设在武装部,负责征兵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武装部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日常工作;落实上级兵役机关赋予的征兵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工作;组织适龄学生进行兵役登记、应征报名登记、初检初审、上站体检并将上述材料复印存档备查;协调公安机关对应征大学生进行政治考核;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服装发放、新兵起运工作;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和院系做好参军入伍学生的学籍手续、组织关系、离校手续、退役复学手续、学业管理、考研升学、就业创业、档案移交、评优评奖等工作;协助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入伍学生的优待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发放工作;检查督促大学生入伍相关优待政策的落实以及各院系征兵任务的完成情况;查验服役学生档案材料;负责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工作;定期到入伍学生所在部队进行走访。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入伍前、退役后档案收发工作。
(三)组织部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党员和退役复学党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负责退役复学学生优先考核发展工作。
(四)宣传部负责协同武装部做好大学生征兵宣传的各项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审核被批准入伍学生的缴费情况,负责入伍学生学费补偿核实及放款工作,负责大学生入伍工作的经费保障。
(六)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的成绩管理、学籍管理、退役复学后转专业、免试(初试)推研等有关工作,做好退役复学学生的学业衔接,保障学业顺利。
(七)学生处负责核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学费资助数额;负责退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奖学金的评选;配合武装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八)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发放《致录取新生的一封信》,做好对所有新生的入伍宣传工作;做好应征入伍新生的保留入学资格工作;做好应征入伍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九)保卫处负责与属地高校派出所联系,协助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的政治考核工作。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入伍期间的住宿安排、车辆安排等工作。
(十一)团委负责协同武装部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动员工作及入伍学生的团关系转接工作。
(十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网络保障和相关技术保障。
(十三)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负责退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服务和扶持工作。
(十四)各院系职责:配合武装部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发动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征兵工作任务;对应征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大连医科大学武装部政审表》、《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中;做好入伍学生的成绩留档、学籍保留和退出现役后学籍恢复、住宿调整、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每学期与入伍学生或家长沟通一次。
第三章 入伍与退伍管理
第八条 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在征得家庭直系亲属同意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全国征兵网》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同时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领取《大连医科大学武装部政审表》和《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各院系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学校武装部。
第九条 学校武装部对在校的入伍报名学生进行汇总复审,复审合格者上报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十条 通过初审的学生为预征对象,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由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学校组织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第十一条 我校送审的预征对象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格检查、心理测评、政治考核、役前训练、审批定兵,确定入伍学生名单和兵种去向。
第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可自主选择在学校所在地和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往届毕业生需在户籍所在地报名。不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的毕业生,入伍后须将《入伍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武装部备案,同时办理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
第十三条 在校生选择回户籍地入伍的,需本人提出申请,户籍地征兵办公室应发函说明情况,经院系、武装部和教务处审核才可以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入伍后需将《入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报学校武装部备案,同时申请办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须按全日制本科学生学费缴纳管理规定主动缴费,应征入伍前所欠学费应于离校前补齐,复学后按其学籍所在年级继续缴纳学费。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者第一年可申请缓交。
第十五条 学生入伍后将《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需加盖批准入伍地征兵办公室公章)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时寄送给学校(错过辽宁省教育厅要求上报时间的只能次年再补),退出现役后将《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提交给学校,由学校定期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应凭《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学校武装部通知,填写《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的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其“全日制在校生”的身份。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逾期未申请复学视为自动放弃学业,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应在退役后两年内到学校报到,凭《退出现役证书》由本人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退役学生应填写《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上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至复学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复学时,学校根据其应征入伍前的学业完成情况编入相应年级继续完成学业。在应征入伍本学期内申请复学的(不超过学期的三分之一),编入原年级;跨学期申请复学的,编入下一年级,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 我校录取新生应征入伍,学校收到材料后,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二十一条 服役期间,考入其他学校(含军校)就读的,学生本人应在服役期满半年内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书面退学申请,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校生入伍服役期满选择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学生(提干、转军士),应于正常服役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学校武装部。学校武装部汇总上述材料转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按照规定继续保留学籍或根据学生意愿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 优待政策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学校优先考虑其提出调整专业的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详见《大连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四条 在校生参军入伍前,应尽可能参加所在学期的所有课程的考试,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若有课程不及格,入伍前学校要单独安排补考。对于服役前各学期已完成的学业,因教学计划调整后增加的课程应予以免试,对课程代码改动但服役前已修过的课程成绩予以确定成绩和学分。针对退役复学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做好学业衔接,保证退役复学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在校生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本人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复后(需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准假)可以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并在退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服役期间所学的课程准予免修;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入伍期间,可以通过国家级慕课平台或各省教育厅官方发布的在线学习平台,自学原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理论课程。学生退役复学后持开课平台官方颁布的“考核通过证明”,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申请,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成绩按照60分(百分制)或及格(五级分制)记载。实习、实验等含实践内容的课程不能通过该方式替代。
第二十七条 做好退役复学学生的学业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退役复学第一学期,各学科成绩加10分,最高不超过90分。退役复学学生被学校聘用为学生军训教官的,承担军训教官任务的当学期所修全部课程期末每科成绩加10分,最高成绩不超过90分。
第二十八条 退役复学学生(含新生)入学或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修课程成绩记优秀。
第二十九条 凡退役复学学生(含新生)第一学年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加10分;退役复学学生(含新生)奖励选修课学分6学分。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优秀班长”、“优秀思想骨干”、“优秀共产党员”、“嘉奖”等荣誉的每项奖励2学分,获三等功以上荣誉奖励4学分,奖励学分合计不能超过4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创新创业学分或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条 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复学学生(含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一条 应征入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入伍时如果已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和毕业实习,且成绩合格,学生可以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可向本学院申请提前开展毕业设计、撰写毕业论文、参加毕业答辩和毕业考试等(时间由学生所在学院自行设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将在校生服兵役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获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在校生,可不受学业成绩排名前30%限制,进入综合测评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在当年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学校自主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生专业及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分数线。
第三十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资助等事宜按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执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已缴纳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其已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对其学费进行减免。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款和学费资助款必须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在读退役士兵(仅限本科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人员范围:持有退役士兵证的退役复学、入学学生;持有退役士兵证退役后并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学生。
第三十六条 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地和学校所在地就业招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我校毕业生士兵,在退出现役三年内就业的,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享受辽宁省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优先进入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孵化基地,免费享受基地提供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实习实训等各项服务,并按照辽宁省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和税收减免等政策。
第三十八条 退役复学学生应届毕业后选择自主创业的,享受辽宁省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优先进入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孵化基地,免费享受基地提供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实习实训等各项服务,并按照辽宁省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和税收减免等政策。
第三十九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优先入驻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免费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实习实训以及资金扶持等指导服务。
第四十条 退役复学学生(含新生)奖励创新学术报告学分。根据相关要求按照1.5或3分进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 退役复学学生应积极参加创新创业项目。作为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申请立项,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十二条 退役复学的在校生,经学校考核合格,优先推荐为“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第四十三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各院系要在评优及选拔学生干部过程中优先考虑退役复学学生,为退役复学学生创造发挥其模范作用的平台和机会。
第四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时则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第四十五条 设立“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奖,每人2000元。每年评选一次,在当年退役复学学生中评选,在学生退役返校后进行,获得者将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评为“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
(一)服役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共正式(预备)党员;
(二)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标兵或其他先进(优秀)个人;
(三)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为鼓励应届毕业生为国家国防事业做贡献,凡从我校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学校授予其“参军入伍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七条 设立大连医科大学“国防贡献奖学金”,对应届毕业生在辽宁参军入伍的学生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发放奖金人民币5000 元。
第四十八条 “5+3”一体化临床医学专业学生退伍复学后,在转入三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阶段选择规培基地时,可以不受成绩排名限制,优先选择规培基地及专业。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及医学学士学位。
第五章 其他方面
第四十九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户口注销、重新落户、保险账户转接、档案邮寄、军属优抚等手续,由本人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在学校驻地报名应征的学生,其家庭优待金、退伍一次性补助金由学校武装部汇总后统一上交申报手续,费用由当地退役士兵管理部门发放。
第五十条 入伍期间报考军校凭政审手续可以调阅个人档案中部分对应材料,考取军校后必须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方可凭调档函调取全部人事档案。
第五十一条 大学生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的,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给予两年内不得升(复)学、两倍以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罚款等处罚。大学生故意隐瞒个人病史或违法犯罪事实而入伍,造成退兵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兵役机关和高校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部队服役期间学生本人或家长需与学校武装部老师和辅导员老师每学期至少联系一次。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本人要保证自身安全,服役期内所受伤害与学校无关。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学生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和资助政策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在校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入伍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入伍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文件调整,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武装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