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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学长奖学基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刻苦、努力学习,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我校校友主动捐助,在校内设立了“大连医科大学学长奖学基金”(以下简称“学长奖学金”)。

第二条根据《大连医科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助学、奖学基金管理及使用办法》规定,“学长奖学金”属于学校限定性、动本基金。

第三条凡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医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可申请参评“学长奖学金”。

第二章评选细则

第四条参评“学长奖学金”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良,评选年度内综合测评平均分达85分以上;

(四)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学年内获得校优良学风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

(五)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和文体活动。

第五条在本年度同时符合多项获奖条件时,“学长奖学金”可与国家、省政府及学校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兼得,可与社会出资的助学金兼得,不可与社会出资的奖学金兼得。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学长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含所有参加考试科目);

(三)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

(四)当年入学新生;

(五)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者。

第七条奖学金设置

“学长奖学金”:1000元/人·学年,全校范围内每学年评选出30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学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学生年度综合测评完成后,于每学年9月初由各院系上报后进行审批,其它时间不再开展“学长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如实写出奖学金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各种材料的复印件,班级汇总后上报院系。

第十一条各院系负责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评定,将评定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将评定结果公示三天,对公示中有异议的可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予以认真解决。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部审核无异议后,报大连医科大学社会捐赠助学、奖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以下简称“校基管会”)。

第十三条对在评比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评比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院系审核把关不严、学生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四条“学长奖学金”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由“校基管会”统一安排,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具体落实,在每学年审核评定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学生个人对“学长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生工作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学生工作部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相应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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