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刻苦、努力学习,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大商集团慷慨解囊、奉献爱心、主动捐赠,捐资500万元在我校设立“大连医科大学大商助学•奖学基金”(以下简称“大商奖助学金”)。
第二条根据《大连医科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助学、奖学基金管理及使用办法》规定,“大商奖助学金”属于学校限定性、永久基金。
“大商奖助学金”分为助学和奖学两部分,分别是“大商助学基金”和“大商奖学基金”。“大商助学基金”用于资助在校期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大商奖学基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凡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参评“大商奖助学金”。
第二章 评选细则
第四条参评“大商奖助学金”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良;
(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和文体活动。
第五条参评“大商助学金”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需符合:
(一)评选学年内,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生除外);
(二)评选年度内综合测评平均分达70分以上(新生除外);
(三)当年入学新生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六条参评“大商奖学金”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德、智、体全面发展,学年内获得校优良学风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评选年度内综合测评平均分达80分以上;
(三)当年入学新生不参评“大商奖学金”。
第七条在本年度同时符合多项获奖条件时,“大商奖助学金”可与国家、省政府及学校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兼得;“大商奖学金”可与社会出资的助学金兼得,不可与社会出资的奖学金兼得;“大商助学金”不可与社会出资的助学金兼得;“大商助学金”与“大商奖学金”之间不可兼得。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大商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一)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含所有参加考试科目);
(四)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
(五)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者。
第九条基金设置
“大商助学金”:1000元/人·学年,全校范围内每学年评选出100人;
“大商奖学金”:1000元/人·学年,全校范围内每学年评选出50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大商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一条学生年度综合评分完成后,于每学年9月初由各院系上报后进行审批,其它时间不再开展“大商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如实写出奖、助学金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各种材料的复印件,班级汇总后上报院系。
第十三条各院系负责对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评定,将评定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将评定结果公示三天,对公示中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学生工作部予以认真解决。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部审核无异议后,报大连医科大学社会捐赠助学、奖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以下简称“校基管会”)。
第十五条对在评比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评比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院系审核把关不严、学生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六条“大商奖助学金”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由“校基管会”统一安排,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具体落实。
第十七条学生个人对“大商奖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生工作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学生工作部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