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成绩要求。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申请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评选程序
学校学生奖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一)名额分配。学生奖助中心按照省资助中心下达名额及各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统筹分配具体名额。
(二)自主申报。参评学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各学院(系)进行材料汇总、审核。
(三)民主评选。各学院(系)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民主评选。
(四)初选公示。各学院(系)将评选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学生奖助中心。
(五)研究审定。学生奖助中心审核汇总,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条 每年12月20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八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