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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成绩表现要求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含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均应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评选程序

学校学生奖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一)名额分配。学生奖助中心按照省资助中心下达名额及各学院(系)学生人数统筹分配具体名额。

(二)自主申报。参评学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各学院(系)进行材料汇总、审核。

(三)民主评选。各学院(系)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民主评选。

(四)初选公示。各学院(系)将评选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学生奖助中心。

(五)研究审定。学生奖助中心审核汇总,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条 每年12月20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八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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