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科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军区国防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23〕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财政专项拨款、学校统筹经费安排的用于落实本科生教育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学校各项学生奖励和资助项目资金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本科生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
(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四)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分为2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75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五)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六)孤儿大学生教育资助。经学校认定的全日制在校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免除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七)学校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全日制本科生,评审条件、奖励标准等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八)困难补助。对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困难补助。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九)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学生的资助,具体资金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根据上级拨付进行发放。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学校奖学金、孤儿大学生教育资助、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所需资金由学校统筹经费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九条 学生处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工作,统筹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建档。
第十条 教务处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动态提供学生的实时学籍变化。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学生奖助项目申请、评选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要将学生申请表、民主测评表、认定结果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要求,加强奖助资金的评审、发放、执行管理、使用监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要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按照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校对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原《大连医科大学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大医发〔2017〕320号)《大连医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大医发〔2017〕320号)《大连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暂行办法》(大医发〔2017〕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