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在评选学年内,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程序
学校学生奖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一)名额分配。学生奖助中心按照省资助中心下达名额及各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统筹分配具体名额。
(二)自主申报。参评学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各学院(系)进行材料汇总、审核。
(三)民主评选。各学院(系)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民主评选。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专业老师等为成员的评定工作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议、初审、推荐工作。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负责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审核、民主推荐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当年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四)初选公示。各学院(系)将评选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学生奖助中心。
(五)研究审定。学生奖助中心审核汇总,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条 学校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账户。
第七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